2022年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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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条例》已经发布,主要包括学校概况、招生计划、报名条件、招生规则、收费标准、奖励和补助金等信息。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。

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规定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了保证有序高效的招生,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,并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。

第二章学校简介

第二条学校全称: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

1、国家标准代码:12830

2、办学类型:公立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

3、办学层次:高等职业教育(专科)

4、发证学校名称: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

5、证书类型:具有国家认可学历的专科文凭

第三条学校地点:

1、Xi市文景路19号(学校本部)

邮编:710018

2、Xi市自强西路289号(自强校区)

邮编:710014

3、学院网站:http://www.scct.cn

第四条学校简介: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级精品高职院校,是国家级高职院校教学诊断改革试点首批评审院校之一,是国家级高职院校服务贡献排名前50位的院校之一,全国高职院校学生发展指数百强院校,教育部首批1+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,陕西省“一流院校、一流专业”建设单位,陕西省优秀示范性高职院校陕西文明校园,陕西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、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先进集体。学校拥有公路与铁路工程学院、建筑与测绘工程学院、汽车工程学院、经济与管理学院、轨道交通学院、交通信息学院、马克思主义学院、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学院等11个教学单位,基础学科部、体育部和培训部。全日制高职专业43个,成人教育专业35个。现有国家生产性实训基地3个,国家协调创新中心1个,国家示范虚拟仿真实训基地1个,省级实训基地5个,省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1个,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3个,实验实训室126个,183个校外实训基地和1个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。

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

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,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招生政策,制定招生办法,确定招生计划,决定招生重大事项。

第六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的招生工作。学校不得擅自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。

学校的招生热线是029-86405005864055535。

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教育部“阳光高考”的政策精神。学校督导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,接受考生、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
第四章招生计划

第八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,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情况,制定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。各省(直辖市、自治区)招生部门报教育部批准后,应当向社会公布。

第九条学校计划从全国25个省招收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。具体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(直辖市、自治区)招生部门公布。

第五章准入原则

第十条对大学各专业非性别学生入学比例的限制。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《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》及相关规定执行。学校承认各省(市、自治区)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,并根据考生成绩进行排队。如果原籍省的招生政策不一致,以原籍省的招生政策为准。

第十一条学校按照“自愿优先”的原则择优录取。当第一名志愿者未全部注册时,应注册第二名志愿者、第三名志愿者或转移志愿者候选人;非首选候选人不需要有年级差异。

第十二条入档考生的专业按照“自愿优先、由高分到低分排序”的原则确定,各专业应遵循无级差分的要求。在备案结果相同的情况下,将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确定录取专业。如果候选人的专业志愿者未被录取,服从专业调整者可调整录取,不服从专业调整者将被退还。

第十三条各招生专业外语不限,但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。

第六章收费标准

第十四条我校严格按照省发改委、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。

第七章奖励、资助、贷款等助学措施

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国家奖助学金、国家助学贷款、学校奖学金、社会奖助学金、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,并积极采取勤工助学、学费减免、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,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。 ??

第16条奖励和赠款的设立。

国家奖学金:8000元/生?年,国家励志奖学金:5000元/生?年,国家助学金:2800元/生?年―3800元/生?年。吴福―振华奖学金(交通运输部设立):8000元/生?年,陕西利民公司助学金:5000元/生?年,中铁一局三公司奖学金:1000元/生?年。

第17条绿色通道。新生报到时将开通“绿色通道”,确保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顺利入学。

第十八条勤工俭学。该校为来自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。

第十九条学生贷款。学校是一所普通高校,可以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。有经济困难的考生可向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(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)。

第八章其他

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,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。复审不合格的,予以撤销。情节严重的,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。

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,按教育部及有关省市招生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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